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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1〕424号


王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发挥我省公共涂装中心“共享经济”作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4年以来,广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解决细颗粒物(PM2.5)达标问题,超额完成终期考核目标,珠三角率先从全国大气污染防治三大重点地区“退出”。然而,自2015年开始臭氧(O3)超越PM2.5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超标的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作为O3的前体物,成为广东省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

  为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广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以下简称《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等要求,强化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防治,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六项主要指标实现连续6年达标,全省PM2.5为22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数据以来历史最好成绩,首次优于世卫组织第二阶段目标(25微克/立方米),O3年评价浓度为138微克/立方米,与2019年同比下降12.7%,AQI达标率为95.5%,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及2020年蓝天保卫战约束性指标考核目标。

  多年来,广东高度重视VOCs排放集中治理工作,通过省市联动、政企联治,多措并举加大共性工厂建设支持力度,提高VOCs治理成效,降低治理成本,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加大环保政策扶持,鼓励共性工厂建设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推广佛山、中山市经验,推动家具等行业污染工艺使用“共性工厂”,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要求,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指出,推行活性炭厂内脱附和专用移动车上门脱附,指导企业做好废活性炭的密封贮存和转移,引导建设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推动家具、干洗、汽车配件生产等典型行业建设共性工厂。推进汽车维修业建设共享喷涂车间,实施喷漆废气处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

  二、加大资金技术投入,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及《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市级项目库建设指引(2021 年版)》,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用途,重点支持以污染物减排量为抓手的重点企业低挥发性原料改造示范、涉VOCs企业深度治理奖励、VOCs 监督执法能力建设、VOCs重点区域污染源监测、VOCs走航监测、涉VOCs重点企业过程管控能力建设、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集中喷涂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及活性炭集中处置中心等项目。组织召开全省专项资金管理视频培训会,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详细讲解支持重点和不支持范围,及时做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质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鼓励各地建设“共性工厂”和“共享喷涂中心”,通过组织召开“挥发新有机物原辅料改造、生产线技改工作推进会”,向参会企业和有关协会详细讲解申请省技改资金的各项政策和注意事项,指出省级技术改造资金通过设备奖励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其中设备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总额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到5000万元,鼓励和支持我省工业企业设施设备更新。组织省涂料行业协会、家具协会到珠海、佛山、中山市调研水性涂料、低VOCs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共享喷涂中心建设运营情况,协助解决企实际问题。印发实施《广东省发展现代轻工纺织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消费〔2020〕119号),提出“积极培育共享制造平台、共享工厂”,将家具行业的“水性涂料喷涂及干燥工艺技术”作为重点行业关键技术,将加快开发水性涂料智能喷涂、木质水性涂料静电喷涂、水性涂料干燥工艺设备等重点设备,提高水性涂料普及率等列入短板突破计划表。印发实施《广东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广东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开展广东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申报推荐工作,鼓励社会采信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推广使用绿色建材产品。

  三、积极出台用地政策,保障共性工厂需求

  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保障公共涂装中心用地需求。

  (一)推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指导各地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相关政策措施,降低公共涂装中心用地成本,助力涂装产业发展。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条件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二)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复合利用。通过允许工业物业产权分割、鼓励工业用地容积率,支持家具生产企业与公共喷涂中心配套建设运营。一是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允许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二是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允许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一是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 年过渡期政策。5 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二是利用“三旧”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科教用地或工业用地用途供地,并综合考虑分割转让比例、转让限制条件、政府回购权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地价。

  四、强化重点行业整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开展VOCs重点“一企一策”整治。2016年,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实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对包括表面涂装在内的13个重点涉VOCs行业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8-2020年完成1424家省控和2189家市控重点企业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粤府函〔2018〕289号),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的方式,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全省共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107583家,其中列入拟关停取缔类41682家,列入拟整合搬迁类14321家,列入拟升级改造类51580家。为杜绝异地转移、死灰复燃,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动态管理机制的函》,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有力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VOCs污染源综合整治。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粤环函〔2020〕236号),组织开展VOCs重点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各类污染源综合治理“三率”(治污设施收集率、运行率和去除率),共完成5650家重点涉VOCs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和全省21个涉VOCs工业园区强化达标治理。实施VOCs达标排放治理“回头看”,补齐短板。建立704家VOCs特级管控企业清单,对不合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指导企业按期完成整改。

  五、下一步推进VOCs“共性工厂”建设打算

  加强“共性工厂”建设是广东VOCs治理的重要举措。“十四五”期间,我们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全面落实PM2.5和O3协同控制,进一步在巩固提升、减排降碳、协同治理三个方面下功夫,按照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协调省直相关单位与地市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技术帮扶和执法监管,推动VOCs“共性工厂”建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美丽广东建设奠定坚实的大气环境基础。

  (一)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指导各地市严格落实《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等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生产项目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支持各地市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推进汽车维修业建设共享喷涂车间,实施喷漆废气处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

  (二)依法依规加快“共性工厂”建设项目审批。我们将引导各地市建设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家具、干洗、汽车配件生产等典型行业建设共性工厂。将鼓励各地市针对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编制“共性工厂”实施规划,科学论证“共性工厂”建设布局。进一步加大“共性工厂”建设政策支持和落地指导力度,按照我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各地“共性工厂”科学选址,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其建设生态环境可行性的,按程序加快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快制定出台《关于深化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以“工改工”为主攻方向,协同高效推进集聚区土地盘整、产业再造、环境整治、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控制改造成本,加快推动集聚区升级改造,有效保障公共涂装中心等产业用地需求。

  (三)拓宽渠道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加大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力度,加快推进地市“共性工厂”建设项目按要求纳入国家和省级项目储备库,力争入库项目尽快获得资金支持。目前,正值2020年省级项目资金中期调整和国家第二批资金下达之际,我们将鼓励各地市资金使用向“共性工厂”项目倾斜,推动在建和计划建设项目尽快落地生效。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涉VOCs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加大财政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积极发挥省级技改资金作用,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实施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切实推进VOCs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同时,我们支持和鼓励各地市加大“共性工厂”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强化指导提升“共性工厂”项目质量。加强“共性工厂”项目建设在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建设适宜高效末端治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指导,督促地市和企业对污染产排环节实施科学的梯度布局和集中的高效治理,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逐级减少污染物对外围环境和人群的影响,提高区域产业集聚程度,实现更大的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导各地市加强“共性工厂”成效的宣传力度,着力推广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规范和减少污染排放,形成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以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引导特色产业集群产业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以区域整合产业、以行业聚合应用,形成产业链整体数字化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

  (五)全面深化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制定省重点涉VOCs行业治理指引,督促指导涉VOCs重点企业对照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并开展治理。督促各地市指导企业使用高效适宜治理技术,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研究推进《广东省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明确汽车维修行业清洗、钣金、喷漆、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推动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整治。

  (六)实施VOCs排放行业企业分级和清单化管控。制定广东省涉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规则,发布省涉VOCs重点企业清单,指导各市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地区涉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台账。强化B、C级企业管控,推动C级、B级企业向A级企业转型升级,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收集率低、处理效果差的企业纳入重点治理范围。

  (七)加强全省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协助推进“一网统管”生态环境专题大气污染防治模块建设,推动涉VOCs重点企业安装过程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对VOCs排污工序和废气处理设施工况实时监测监控。推广卫星遥测及反演技术、无人机巡查、VOCs走航监测、热点网格等科技手段在重点区域及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控中的运用。推动全区域或跨界的联动执法,定期开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重点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末端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证照不全、违法偷排等环境执法。指导各地市加强对第三方VOCs监测和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公开曝光一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加强VOCs专家库管理,引导专家更好指导企业有效整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  020-8753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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