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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1〕421号


王凌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臭氧一次污染源调研及管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以来,广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解决细颗粒物(PM2.5)达标问题,顺利完成终期考核目标,珠三角率先从全国大气污染防治三大重点地区“退出”。然而,自2015年开始臭氧(O3)超越PM2.5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的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作为O3的前体物,成为广东省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

  为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广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等要求,强化VOCs和NOx污染防治,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六项主要指标实现连续6年达标,全省PM2.5为22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数据以来历史最好成绩,首次优于世卫组织第二阶段目标(25微克/立方米),臭氧年评价浓度为138微克/立方米,与2019年同比下降12.7%,AQI达标率为95.5%,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及2020年蓝天保卫战约束性指标考核目标。

  多年来,广东积极探索O3污染成因机理研究,多措并举、政企联动持续强化O3污染综合治理,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强化科学研究,逐步探明O3污染形成机理

  2017年以来,广东省邀请刘文清院士、张远航院士、贺克斌院士、王金南院士、柴发合研究员等国内大气治理顶级专家教授,组建广东省环境咨询专家委员会,为广东省政府行政决策、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科学研究、环境应急管理等提供咨询指导,助力探明O3污染形成机理。联合北大、暨大等高校团队开展广东省VOCs控制重大工程项目研究,不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O3治理的有效途径。广东“早谋划、早研究、早行动、早受益”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让珠三角地区在全国三个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率先整体达标,创建了国家重点城市群空气质量达标改善的成功模式,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树立了标杆。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委和省市的部署和支持下,科研人员在珠三角地区开展了O3污染的科学研究和防控实践,对O3污染问题形成了如下基本认知和判断。

  大气层中超过90%的O3处于距离地面20~30 km 的平流层内,位于平流层的O3层基本吸收了210~290 nm 波段的全部太阳紫外辐射,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免受强紫外辐射的影响;剩余不到10%的O3处于对流层内,它并非来自直接污染排放,而是由VOCs和NOx在太阳光照射下所发生的光化学反应所产生,是典型的二次污染物,也是造成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对流层O3特别是近地面O3超过一定水平时,会对人体健康、生态系统、气候变化等方面产生显著影响。

  (一)O3污染与PM2.5 污染是一个问题的两种体现。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以PM2.5 为重心。PM2.5 既可以由污染源直接排放(一次PM2.5),也会由大气光化学反应生成(二次PM2.5)。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一次PM2.5 排放已显著降低,部分地区PM2.5 已转变为以二次生成为主,标志着大气复合污染防控迈入深水区。VOCs 和NOx 是O3与二次PM2.5 生成的共同前体物,O3与二次PM2.5 防控都需要开展VOCs 和NOx 协同控制。因此,O3污染与PM2.5 污染问题本质上同根同源,一体两面。

  (二)污染源排放结构变化是我国O3污染持续上升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O3污染总体呈稳中有降趋势,与我国同处东亚季风区的日本的O3污染上升趋势已基本得到遏制。在北半球O3背景浓度基本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我国O3背景浓度逐年上升,而城市地区O3浓度上升幅度更大。不同研究均表明,除了PM2.5 下降导致辐射通量上升而加剧O3污染外,我国以PM2.5 防控为重心的减排措施所导致的污染源结构变化,可能是O3污染持续上升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推进O3和PM2.5 协同防控,是下一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中心问题之一。

  (三)气象/气候因素对我国O3污染的影响。不同时间尺度上,气象和气候因素对我国O3污染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静稳、高温、低湿是诱发O3污染事件的主要气象条件。O3短期年际变化可能由气象条件或前体物排放改变所致,而长期年际变化或年代际变化则主要由前体物排放改变所致。气候变化可能诱发热浪、静稳等极端气象条件,导致O3污染事件强度加重、时间延长、频率上升,但气候变化对O3年际和年代际变化趋势的影响贡献尚无明确结论。

  二、坚持科技先导,完善O3污染精准防控体系

  (一)开展动态精准监测。构建“天、空、企”“点、线、面”一体化、立体化全覆盖的大气污染监测体系,推进广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决策更科学、措施更精准。联合中科院遥感所开展O3及前体物卫星遥感监测,确定全省VOCs和NOx排放重点关注区域。推进VOCs成分和O3激光雷达监测,形成覆盖全省21个地市和主要传输通道共约30个站点的立体监测网络,实现对各城市O3空间分布特征和VOCs浓度、组分连续监测。部署建设129套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基本实现全省主干道路机动车排放监测全覆盖。开展对重点区域及敏感区(含工业区、港口码头、机场)走航监测,快速查找和管控VOCs污染异常点位。建设信息化管控数据平台,加强与气象部门日、旬、月、季度会商分析,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指导各地市有效应对。

  (二)强化区域联防。于2008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以建设国际一流美丽湾区为目标,建立了粤港澳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加强部门协同。健全省直相关部门工作联络和信息互通、联席会议、联合行动等协同机制,成立了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2个相关部门参加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参加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联席会议,以及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参加的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开展营运车辆联合入户检查、联合路检路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船舶油品检查等专项联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同频同步,形成了攻坚合力。

  (四)加强政企联动。邀请大型石油销售企业参与决策研究,发动企业强化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监管,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夜间加油,减少燃油挥发影响。督促省内大型石油石化企业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多次组织环保相关行业协会、环保治理技术服务企业专题研究VOCs治理措施。

  (五)推进城市治理。委托北京大学、中国环科院、暨南大学、广东省环科院和广东环保职业学院等高校的技术团队,组建城市工作组,对全省各地市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精准指导,形成了“目标-措施-执行-评估”闭环管理机制,提升了城市治理能力。成立帮扶组对各地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全力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地落实。

  目前,我省已经基本建成PM2.5成分监测网络、VOCs光化学监测网络、颗粒物和O3激光雷达监测网络,结合遥感卫星立体监测系统,形成天空地一体监测体系。在空气质量预报方面,实现了未来7天AQI数值预报,基本实现短期精准和中长期趋势预报。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方面,形成了以区域视野城市行动为核心的区域空气质量运行管理体系和机制。继美国加州和欧盟之后,科技部认定珠三角区域建成了全球第3个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

  三、突出重点防治,狠抓生成O3主要前体物协同减排

  在VOCs减排方面,积极推进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整治,重点部署夏秋季VOCs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强化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化工园区及敏感区整改,全力从源头削减VOCs。对约占全省VOCs排放量76%的5650家重点监管企业开展销号式整治,初步测算可减排3.3万吨VOCs。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测、重点企业活性炭更换,促进了企业达标排放。推进945家企业5088个储罐清单综合整治;落实1251个加油站错峰卸油,726个加油站夜间加油;2007家明确活性炭装载量和更换频次;全面排查整治非法废气排放系统旁路系统。2016年以来,大力推进省市两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累计减排10.6万吨VOCs。

  在NOx减排方面,一是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并全面开展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2014-2017年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6万辆。联合公安部门设立路检路查,实行“前方遥感监测、后方设点执法”。二是加强工业锅炉和窑炉整治。全力推进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等重污染行业治理,完成全省120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15台烧结机、71条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26条平板玻璃生产线达标排放改造;持续推进燃煤锅炉和建筑陶瓷行业“煤改气”,完成建筑陶瓷行业“煤改气”生产线692条,淘汰燃煤锅炉4747台,合计2.3万蒸吨。整治生物质锅炉5796台,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66台,合计5868蒸吨。估算NOx减排2.3万吨。三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成品油(含船用燃料)和成品油走私行为。

  四、注重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实施O3一次污染源管控

  (一)关注O3一次污染排放状况。据了解,一次O3来源除了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排放(残留)的O3外,在工业和民用场合等还有一定量的排放。目前一次O3排放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废水、废气治理:处理油烟和VOCs的静电油烟机、UV净化设备、等离子体设备;烟气O3脱硝;净水厂和污水厂O3消毒或氧化等。二是工业生产:薄膜、纤维表面等离子体处理;纸浆漂白;食品加工;医药合成等。三是民用设施设备:打印复印机、静电类空气净化器、O3消毒碗柜等、各类消毒紫外灯等。

  据专家介绍,1台常年运行的家用静电空气净化器,年排放O3约30g。1套10000m3/h的紫外光解(10kW功率)VOCs处理设备,年排放O3约500kg。1套10000m3/d的O3催化污水处理设施,年排放O3约50t。O3本身不稳定,在空气中会分解,分解的速度视温湿度和环境介质差异较大,半衰期从20min到10h不等。目前为止,尚未有O3一次污染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结果,特别是对于区域O3浓度的贡献未做研究。前期有个别城市对油烟和VOCs处理设备排放的O3进行过调研,得到一些研究结果,但是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有较大的争议。因此,下一步有必要针对特定区域开展O3一次排放的评估与分析,研究其对该区域空气质量,特别是对O3污染期间空气质量指标的影响。

  (二)逐步推进O3一次污染整治。当前,我省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VOCs末端治理设施的企业仍较多,其中,光氧化、光催化技术原理是将进入光解净化设备的有机废,运用高能UV紫外线光束及O3对有机废气进行协同分解氧化反应,使恶臭气体物质其降解转化成低分子化合物、水和二氧化碳,再通过排风管道排出室外;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原理是利用高压放电时候产生的高能电子和离子,分解废气分子,高能电子把氧分子分解成两个氧原子,并与氧分子再次结合成O3,再氧化VOCs。高压静电技术原理是将电压升高到一定数值后,放电极附近空气发生电离,从而对废气进行净化。上述技术和设备若设计与运行不善,可能会产生一定O3污染。

  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指出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为低效技术。同时指出“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对使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企业,加大停产限产力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蓝天保卫战百日冲刺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1〕91号)指出“对于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在O3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实施错峰生产,并推动企业逐步淘汰该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严控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目前,各地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已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对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监督检查,减少上述技术在其非适用领域的使用。

  五、下一步推进O3污染治理打算

  O3污染治理是广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十四五”期间,我们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全面落实PM2.5和O3协同控制,进一步在巩固提升、减排降碳、协同治理三个方面下功夫,突出抓好VOCs和NOx协同减排,并按照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加强O3一次污染源管控,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美丽广东建设奠定坚实的大气环境基础。

  (一)强化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科技支撑。提升精细化O3污染防控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推进“一网统管”生态环境专题大气污染防治模块建设,动态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及时共享业务数据。强化省大气污染防治总体专家组对O3污染防控区域统筹,完善区域PM2.5和O3协同防控闭环长效机制,继续发挥城市专家团队定向帮扶工作模式作用,科学指导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落实。

  (二)持续推进VOCs综合治理。一是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指导各地市严格落实《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等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生产项目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支持各地市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二是全面深化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制定省重点涉VOCs行业治理指引,督促指导涉VOCs重点企业对照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并开展治理。推进汽车维修业建设共享喷涂车间,实施喷漆废气处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三是实施VOCs排放行业企业分级和清单化管控。制定广东省涉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规则,发布省涉VOCs重点企业清单,指导各市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地区涉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台账。强化B、C级企业管控,推动C级、B级企业向A级企业转型升级,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收集率低、处理效果差的企业纳入重点治理范围。四是抓好化工园区和石化、化工企业排放管理。支持各市在化工园区、大型石油炼化和O3高值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增加可定量、可核查、可溯源的环境VOCs自动监测站点,开展O3污染成因溯源,强化重点企业VOCs排放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储罐VOCs治理,更换呼吸阀,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五是加强储油库、加油站等VOCs排放治理。指导各地市落实《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特别是车用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要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

  (三)深入开展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一是推进钢铁和水泥行业等重点项目减排降污。指导各地市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重点城市长流程钢铁企业,以及其他市短流程钢铁企业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推动水泥行业开展废气超低排放改造。二是深化炉窑分级管控。指导各地市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省生态环境厅等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贯彻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和《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粤环函〔2020〕324号)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减污降碳综合治理,推动辖区内的C级工业炉窑企业转型升级。三是依法依规加大工业锅炉整治力度。着力促进用热企业向园区集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珠三角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珠三角各地制定并实施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淘汰工作计划。

  (四)强化移动源治理监管。一是加强对非法成品油(含燃料油)的联动监管。配合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成品油质量监管体系,实现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监管和油品质量动态、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加强油品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检查,严厉打击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协助建设完善省“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严格新车环保监管,新注册登记的非免检柴油车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检验。组织开展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三是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低排区内冒黑烟、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打击排放不达标行为。四是推进船舶港口及机场污染防治。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大船舶排放控制区(特别是内河、近岸等区域)内船舶燃油抽检力度和频次,依法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加快推进本地注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机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建设,机场在用廊桥全部配备APU替代设施,鼓励开展远机位APU替代项目改造,按照“应用尽用”原则,飞机在机场停靠期间禁止使用APU。

  (五)进一步探索实施O3一次污染源管控。一是探索开展O3一次污染源排放评估与分析,进一步了解排放源种类、数量和排放总量,评估其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率,综合目前社会相关需求和治理技术发展实际,为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支撑。二是指导各地市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关于“指导企业使用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的要求,完善O3污染源管控清单,推动企业逐步淘汰治理效率低下且产生O3一次污染的治理设施。三是推进餐饮行业等O3一次污染治理。逐步推动《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设备》(DB44 873-2011T)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修订和制定,加强餐饮行业等环保领域治理技术研发支持、治理技术选择指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推动治理方式方法优化升级,加大工业生产、民用设施设备O3一次排放收集管控,切实减少源头O3一次排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  020-8753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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