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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6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639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1079号B类

  

杨鸿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我省人居声环境的提案》(第20190639号)收悉。经综合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噪声管理基本情况

  环境就是民生。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的广东,省委、省政府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作为党的宗旨和使命所在。我省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省直部门密切合作,指导、督促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等的实施中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功能布局,不断修订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监管,不断改善人居声环境。在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监管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情况。一是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的发展,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2号)《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粤府办〔2016〕140号)中均要求“到2020年,全省绿色建筑占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实施《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绿色建筑量质齐升的发展目标,加强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审图、施工、验收和运营等全生命期的监督管理,2018年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9335多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9.5%,绿色建筑量质提升成果显著。二是提高绿色建筑声环境质量。2017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修订发布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对场地和室内声环境要求作出了规定,从建筑围护结构的角度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对主要功能房间量化了允许噪声级,对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和分户墙隔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要求。绿色建筑设计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对周边的噪声进行声源分析,并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对影响和干扰日常生活的噪声采取消除和抑制的手段,保留引导使人愉悦的声音,营造舒适健康的声环境。三是强化房屋市政文明施工管理,落实施工噪音防治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其中施工噪声防治措施包括:(1)在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附近的施工现场应禁止使用产生高强噪音的机械设备,使用强噪音的机械设备宜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的一侧,并应当采取降低噪音措施。(2)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午间、夜间施工期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冲钻、锯割等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3)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和构配件等在施工现场卸载时应当轻拿轻放。(4)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

  (二)交通噪声监督管理情况。一是交通运输部门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建设高架桥、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城市建成区域内禁鸣喇叭。临街建筑的规划建设选择有利于降低噪声污染的布局和设计。对周边有居民点的新建路桥项目不能达到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加装隔声屏障,对新建房地产项目周边有交通干线不能符合噪声功能区要求的,要求进一步合理布局项目并加装隔声窗。二是公安部门大力整治机动车乱鸣喇叭违法行为。结合持续开展的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将机动车乱鸣喇叭违法纳为常态整治对象,组织各地以居民区、学校周边道路,飙车炫技易发路段,夜间货车通行的城市主要通道为重点,集中严查各类交通噪声违法行为。在高考、中考、公务员考试期间,加大考点周边道路的部警、用警力度,强化对各类交通噪声扰民行为的劝阻、打击。针对群众反映的违法线索,组织开展集中打击整治。三是公安部门优化禁鸣区及配套设施设置。结合城市发展情况,在充分论证及征求市民意见基础上,科学调整禁鸣区域。按照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安排,对辖区禁止鸣喇叭标志及辅标信息是否规范明确、设置位置是否视认明晰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标志标线不规范现象。加大执法设施设备投入,引入机动车鸣喇叭声纳识别抓拍系统建设,提升机动车执法成效。

  (三)工业企业噪声监督管理情况。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把住项目审批关,落实建设项目的边界噪声标准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求其必须配套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对距离声敏感区较近的噪声污染企业,要求合理布置建筑结构,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铁路周边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为减轻铁路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封闭线路、划定限鸣区域,对于进入市区的机车,在不危及安全的前提下限制鸣笛;使用无缝长钢轨替换原有的短钢轨,减低撞击、摩擦噪声;提高电气化率,采用低噪声的电力机车逐步取代内燃机车,大幅降低机车噪声等,目前新建铁路已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在重点路段采取隔声屏等降噪措施。

  (五)机场周边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断加强飞机噪声管控,机场设计阶段改变跑道位置、长度,可使噪声影响区域发生改变,跑道入口内移扩缩小噪声影响面积;针对机场空管及运行阶段采取调整飞行程序,增大下滑角,限制飞机型号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广州市空港委联合规划等相关部门优化调整机场周边的土地利用规划,对于机场周边既有的住宅、文教、医疗等建筑,要求设置隔声窗或其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达到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对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情况。由各级政府负责,加强对文娱场所的噪声污染管理,加强对街道、菜市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整治道路环境,禁止路边摆摊设点,禁止使用喇叭、锣具或高声叫喊的方式收购废旧物品;对饮食等服务行业的空调、冷却塔的噪声和文娱场所的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社会生活噪声来源难分辨,监管主体不明晰。社会生活噪声种类多、来源广、成因复杂,涉及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环境噪声监测仪器可以监测噪声值是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但往往难以确定噪声源,而噪声源又是确定管理部门的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仍然滞后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现代城市生活中的新型环境噪声的监管主体有待明确。

  (二)“散乱污”工场作坊的生产噪声点多面广,噪声扰民根治不易。目前多数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明显减少,工业生产噪声扰民问题大幅减少,但在城乡结合部和市郊地区,无证照“散乱污”企业的工场、作坊生产期间噪声问题分布广、数量多,甚至许多工场、作坊利用民居从事违法生产,相关部门上门查处难,污染反弹快,难以彻底根治。

  (三)交通运输噪声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易诱发群体性维权事件。近年来,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日趋突出,主要由于区域规划布局不合理,道路与民居距离过近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等原因造成;其投诉量占比虽不高,但因牵涉面广、矛盾突出,处理难度大,容易诱发群体性维权事件。同时,由于目前相关法规标准尚不够完善,噪声防治措施难以落实责任主体。

  (四)建筑施工噪声治理难,制约力度不足。受施工场地和施工机械设备的消声技术条件所限,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难以达标,而生态环境、城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仅限于行政处罚,相比超时施工、缩短工期带来的巨大利益,罚款数额较低难以对施工单位噪声排放形成有效制约。

  三、下一步工作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进一步明晰职责分工,加大对工业企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污染源的监管,遏制污染投诉持续上升的势头。加强噪声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站,将噪声监测作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之一。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一是不断完善我省绿色建筑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深入推进绿色建筑量质齐升的工作措施。对标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适时完善我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采取适当的噪声控制方法及措施,通过主动式设计手段达到隔声的目的,在施工和验收环节落实隔音降噪管控措施。二是支持人居声环境研究、各类声学性能好的产品及材料研发,将符合条件的研究项目推荐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等项目。对技术成熟、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声学产品及材料,加强宣传推广应用。

  (二)加强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指导地市合理规划布局,要求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远离学校、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区,并符合所在区域的噪声环境标准。如由于特殊原因距离声环境敏感区较近的噪声污染企业,需妥善布置噪声辐射方向,合理布置建筑结构,加强厂区边界的立体绿化,采用生物降噪、工程降噪等方式,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无证照“散乱污”企业的工场、作坊,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污染反弹。

  (三)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交通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合理规划布局,持续加强对公路沿线噪声监测,督促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加强声环境敏感点的管控,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理,确保道路与民居之间预留足够距离,严格监督道路建设方全面落实交通噪声防治措施,运营维护方做好道路投运后的噪声防治工作。同时,对于道路在先、楼盘在后的情况,严格要求楼盘开发商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并做好周边环境公示。

  (四)强化宣传,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危害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共同防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舒曼 020-8753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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