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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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12100000438002115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湖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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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31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3月31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4〕61号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你单位报批的《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号为FA·HP·2023·11)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此次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位于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东头村大坑口附近。项目主要内容为:为适应国际相关科研领域发展需要,计划对原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粤环审〔2017〕671号)的1套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简称HIAF,束流离子最大能量4.15吉电子伏/核子(12C6+),最大流强7.0E+11每脉冲粒子数,属Ⅰ类射线装置)进行改扩建,并增加HIAF销售(含建造)、使用(安装调试、维修维护)活动。具体包括:
(一)改扩建建设内容。保持HIAF最大能量、最大流强及离子类型等参数不变,优化加速器装置设计,主要包括:延长HIAF装置超导直线加速器隧道长度,将原低能核结构谱仪、强流离子束辐照终端合并为低能综合终端,新增高能综合端和高能量密度物理终端,优化放射性次级束分离器设计、外靶实验终端屏蔽设计,并在加速器隧道上方地面新建直线设备楼、1号测试大厅、2号测试大厅等配套建筑。
(二)HIAF销售(含建造)、使用活动。在国内对上述HIAF(属Ⅰ类射线装置)进行销售(含建造),并对用户单位开展相应的使用(安装调试、维修维护)活动。年最大销售、使用(安装调试、维修维护)量为1套。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于2024年1月29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有关该扩建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造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建造期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成申领辐射安全许可后由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