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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1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

(含潮汕联络线)项目二期工程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汕头、潮州、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项目二期工程位于汕头、潮州和揭阳市境内,由澄海连接线、主线工程及汕梅高速共线段组成,全长40.115公里,全线设桥梁35座、互通立交6座、收费站4处、养护工区和集中住宿区各1处。澄海连接线按四车道一级公路等级建设,全长7.933公里,设计时速80公里;主线工程按四车道高速公路等级建设,全长21.35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汕梅高速共线段改造为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全长10.832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通过方式及施工方案,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在线路的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集中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营地、场地、物料堆场及临时弃渣场等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及北溪、东溪、西溪等敏感水体集雨范围内。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跨河桥梁桥型设计,减少涉水桥墩数量,采用先进的桥梁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妥善处置桥梁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废渣;施工船舶配备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设施及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应急设备。施工营地、场地内设置截、排水沟,施工期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收费站、养护工区、住宿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跨北溪、东溪、西溪等敏感水体路段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将地面径流引至敏感水体外排放。

各类废水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类水体排放。

(三)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恢复、补偿措施。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取土场、弃渣场、临时堆土场等的选址,合理划定施工线路,控制施工范围,缩短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采取综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或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按“以新带老”原则妥善解决梅汕高速共线段噪声超标问题。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影响跟踪监测,根据营运期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八)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跨北溪、东溪、西溪等敏感水体桥梁采用防撞护栏设计,护栏外设置防落网,桥梁两侧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加强各敏感路段环保设施管理,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潮州、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415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汕头、潮州、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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