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23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旭硝子显示玻璃(惠州)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旭硝子株式会社:
你公司报批的《旭硝子显示玻璃(惠州)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惠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旭硝子显示玻璃(惠州)新建项目选址于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厂房、离线车间、配料栋、原辅料及成品仓库、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及动力系统以及环保治理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每期建设1条1250万平方米/年的液晶显示器用玻璃基板原板生产线,两期项目建成后形成2500万平方米/年的玻璃基板原板生产能力。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应按国际先进的清洁生产水平和节能减排的要求进行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及低毒、无毒的原辅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减少各类废气的排放量。配料工序应尽量在密闭或半密闭环境下操作,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熔炉应燃用天然气,熔炉废气经除酸塔、袋式过滤器、SCR脱硝装置、碱液喷淋塔处理后排放;成型废气和退火废气经抽排风系统抽送至室外排放;酸性废气经碱液喷淋塔中和处理后排放。配料含尘废气、熔炉废气、退火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氟化物、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执行《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中的新建企业标准。成型废气中的锡及其化合物、离线车间的氯化氢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加强原料投料、碎玻璃回收、退火及离线工序等设备的密闭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执行《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二氧化硫和氯化氢等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相应要求。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回用”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项目冷凝冷却系统排水、过滤器及纯水装置的浓水为清净下水,经雨水管网直接排入谢岗涌。冲洗废水经中和池碱液中和后作为熔炉废气处理系统药剂用水,不外排。一般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州市第八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全厂外排生产废水应控制在100.0吨/日以内,生活污水应控制在61.2吨/日以内。
做好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暂存区、排水管理池、再冷却水池、离线车间及消防废水收集池、柴油储罐区、氨气仓库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四)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含油废物、废碱液、废酸液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尽量回收利用,确不能回收的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脱硝触媒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
(六)本项目生产原辅材料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包括可燃易燃物质、有毒气体、腐蚀性物质等,应加强各类危险化学品等储运和生产过程的管理,制订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事故应急体系及与地方联动制度。如规范建设各类化学品仓库、设置足够容积的消防废水收集池等,杜绝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防止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落实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以及固废的处理处置措施。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九)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3.66吨/年、149.96吨/年,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外排量分别为5.32吨/年、0.347吨/年,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惠州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州市环保局和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2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惠州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