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6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港中山港区盛鸿
石化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山市盛鸿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山港中山港区盛鸿石化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和中山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港中山港区盛鸿石化码头工程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拟建1个5000吨级石化泊位,装卸货种为汽油和柴油,吞吐量预测为70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报告,在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优化设置码头排水系统。码头废污水(包括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后方库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五尾涌;船舶压舱水、洗舱水、软管冲洗水和舱底油污水均禁止直接排入水体,应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码头作业时油品的挥发、泄漏对环境空气造成的影响。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码头及船舶产生的含油废物、含油污泥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五)制订有效的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做好与后方库区及中山港港区区域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码头发生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为防止废水事故性排放造成影响,项目应设置足够容积的消防事故池。
(六)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山市环保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中山市环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