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4]第018号
关于不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太和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尚在整改中,暂不具备含铅废物处置能力,故不同意你公司将50吨含铅蓄电池转移至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处理。 二、你公司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此批危险废物,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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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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