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4]第014号
关于同意汕头市TCL德庆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决定书 汕头市TCL德庆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同意接收的复函(津环保固函「2014」243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 HW49类(废物代码:900-044-49)的废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4000吨转移至天津仁新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处理,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应当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路线和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长途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须加强转移过程监管。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3日 |
抄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河北、安徽、江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汕头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