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4]第011号
关于同意东莞市泰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决定书
东莞市泰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湘固转函[2014]28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转移表面处理废物400吨至湖南省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处理,拟转移废物主要成份:Cu:1.81%,Ni:1.18%,H2O:74.68%,属《危险废物名录》中HW17类(废物代码:346-058-17)。转移有效期至2014年4月9日前。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应当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路线和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于该批废物含水率较高,为防止长途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须加强转移过程监管。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我厅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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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