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4]第010号
关于同意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苏环固函[2014]125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产生的废弃印刷线路板约120吨转移至苏州伟翔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处理,以上拟转移废物主要成分:金属,环氧树脂,属《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废物代码:900-045-49)类,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我厅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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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