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8〕12号
惠州威尔高电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62931645A
法定代表人:邓艳群
详细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麻陂镇龙苑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9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测,抽测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2)显示4月9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超标1.1倍,总氮超标2.4倍。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4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8号之2)、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要求,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厅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5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博罗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