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简称《条例》)于2020年4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校安全重要指示和国家战略部署。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现在,安全成了悬挂在校长和老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不能一出事,要么推给学校,要么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要依法处理,拒绝‘校闹’,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党委政法委要协调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将校园安全纳入社会治理,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校闹’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学校安全的意见精神,有必要制定学校安全地方性法规。
其次是为了更好解决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我省学校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虽然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共建共治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人财物不足、不少学校缺少专门安全工作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大部分学校无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不敢管、“校闹”难处理等等。《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为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条例》适用哪些学校?
答: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由于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学生行为能力差异明显,在《条例》的具体条款中,凡是没有特别列明以中小学、或幼儿园、或高等学校作为管理主体而使用学校做管理主体的条款,该条款适用于大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的安全工作,反之则分别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港澳台子弟学校以及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如合法成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哪些安全管理事项参照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村(居)委会、学校、监护人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或义务。
二是明确了校园安全管理措施。明确学校和监护人具体职责,规定了出入校园、教育教学和非教育时间活动、学生心理健康、卫生、消防、实验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家校共建机制和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发现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是明确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校园周边的交通运输安全、治安交通联防、食药品和文化安全、建构筑物安全、环境污染和山体水流防控,同时设置了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四是明确了加强校外实习安全的管理措施。规定了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责任,以及实习学生的自我管理责任,明确提出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
五是明确了学校的安全教育职责和教职工培训措施。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及特定活动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培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的受教育权,根据需要为其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六是明确了教育惩戒和违法行为处理措施。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同时对学生和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
七是明确了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提出了学校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规定了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及赔偿的处理方式,明确了校园纠纷调解机制,列举了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
八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及其教职工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监护人、校外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答:一是将学校安全要遵循教育规律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明确了学校教育教学时间与非教育教学时间、幼儿园一日生活、校园进出人员秩序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明确了大中小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心理健康异动的管理制度,解决了困扰学校安全工作的难点问题,既保护了患病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校园安全秩序。
三是明确了防治校园学生欺凌事件的制度、机制,首次将高校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纳入校园学生欺凌事件予以规范,为大中小学和教育等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提供了法规依据。
四是按照群防群治的精神,明确公安机关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并赋予相应权限,将保障学生在校门口安全区域的人身安全落到实处。
五是创设了二项重要的学校安全教育制度。将校园安全研究纳入教育科研范围,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科学研究,为学校安全工作科学化奠定学术基础,有利于未定学校安全工作队伍。将把师范生安全教育纳入师范教育范围,明确规定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为师范生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实习,从源头上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师资所必要的安全素养。
六是明确了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的具体措施。对四种违反校园安全的纪律行为规定可以给予教育惩戒,并对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理程序和具体措施。
七是明确了政府要支持和督促学校建设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智能化的校园安全管理平台,为校园安全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五、《条例》规定的学校安全责任主体职责有哪些特点?
答:首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教育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其他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职责,落实了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其次,将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直接与相关主体的职权职责挂钩,以事务定职责,从而使各方主体职责具有具象化和可操作性,避免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陋习,切实将政府、政府部门及其相关主体的安全职责落实到位。
六、《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五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学校安全教育体系。一是开设公共安全课程。二是开设专题安全教育。三是开展特定活动前安全教育。四是把安全培训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体系。五是对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安全主任进行岗前任职安全培训。六是对中小学、幼儿园主管安全校(园)长、安全主任年度安全业务培训。七是教职工全员安全培训。八是把学校安全研究纳入教育科研研究范围。九是师范专业为师范生开设学校安全必修课程。
七、《条例》在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要向学校履行的报告未成年人健康状况的义务。
二是建立家校联系制度,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三是各政府支持和督促学校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是建立严格的校园安全秩序,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五是建立严格的校园门前和机动车出入校园管理制度。
六是在学生拥挤时段,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安排专人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七是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学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
八是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和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小学学生上课期间,在没有其他教师接替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
九是在非教育教学时间,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安排专人巡查,对校园实行安全管理。
十是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照管幼儿。
十一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须经过校外主要街道或者交通要道的,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十二是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校外实践活动、技工院校校外实践活动等管理办法。
十三是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是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离校下落不明或面临其他危险时,要告知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五是发现学生心理健康出现异常情况学校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告知监护人,对患有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职工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十六是依法落实学校食品卫生、消防、网络安全、建筑物安全管理等制度。
八、《条例》在学生实习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了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责任,以及实习学生的自我管理责任,明确提出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
九、《条例》对实施教师教育惩戒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作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行使教育惩戒权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十、《条例》为解决安全事故处理纠纷和防控“校闹”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三是规定事故当事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四是列举了六种校闹“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于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扰乱学校秩序的“校闹”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新闻媒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原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