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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0:28:48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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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粤教审〔201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

  2024年6月27日


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教育部、省政府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确保审计活动和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注:内部审计准则属于审计法规)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

  (一)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负主要责任;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对按照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各项要求实施具体审计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质量控制的方式和措施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不断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科学制订内部审计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审计风险;

  (四)其他。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理审计报告;

  (四)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实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或方案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并对审计程序和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及对外部专家的利用作出适当安排。

  第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告知审计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范围;

  (二)被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业务的基本情况;

  (三)与审计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审计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审计工作纪律和保密、回避等工作要求;

  (六)其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监督内部审计实施过程时,应当:

  (一)对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保证审计组按照审计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项目,实现审计目标;

  (二)关注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三)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调整审计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

  (四)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够,能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发现情况及问题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具体证据材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程序实施情况,并包括支持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在审计终结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二十条 在后续审计阶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长效整改机制,以促进审计质量,巩固审计成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适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是否真实、有效。


第四章  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上级部门或本单位对审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在以下层面进行:

  (一)省教育厅对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对本辖区内教育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粤教审〔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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