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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1-20 15:48:45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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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教师〔20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教育局、编办、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制定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率先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优化校长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水平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提供师资保障。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三、工作原则
  (一)合理有序。引导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校长和骨干教师一般应在全县域范围内进行交流。
  (二)统筹兼顾。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统筹学校需求与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校长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激发活力。通过交流,激发广大校长和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校长的教育管理水平,努力消除教师和校长的职业倦怠感,不断增强教师和校长队伍活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规范。公开校长和教师交流的办法、程序和结果,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交流轮岗的对象范围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不含分校区,下同)教师岗位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2届以上(每届任期一般应不少于3年),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轮岗。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可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三)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1.曾在本县域内2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每所学校均工作2年以上),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的城镇学校校长和教师。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或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3.正在现学校承担县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的校长教师,或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支教经历的校长教师。
  以上情况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延迟进行交流,但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没有达到应进行交流的时间要求,或不纳入交流范围和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校长和教师,本人申请进行交流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五、交流轮岗的形式
  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机制。各地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结合校长教师交流的情况,在原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原则上应实行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均衡配置,并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二)完善交流校长教师晋升和评优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提拔任用前,应有在2所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经历,直接提拔至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的除外。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考虑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校长教师。对交流轮岗时间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从2016年9月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评选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校长教师除外。
  (三)完善交流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机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
  (四)完善交流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学校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优秀骨干教师培养规模;在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和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教师、校长倾斜。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专题研修,全面提高校长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并完善交流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依法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水平,农村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平均水平应不低于城镇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平均水平。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并进一步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的小规模学校、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倾斜。对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各地应通过加快农村学校周转房建设等措施,切实解决交流教师生活用房等问题。
  七、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
  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积极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省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示范区建设,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全面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是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所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强师工程”和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并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交流轮岗工作。组织部门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要多种形式引导广大教师更新职业观念,服从教育改革发展大局,消除思想顾虑,自觉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交流教师的先进经验。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教育强县、强市和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区、先进市督导验收和复评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在实施教师校长交流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交流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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