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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1-01 14:17:24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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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省属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省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促进我省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教育基金会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共教育事业为主要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捐助法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基金会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教育基金会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利用教育基金会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独特价值,激发活力、促进发展、专业运转、严格监管,增强教育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成效,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教育基金会发展之路。 

    二、大力兴办培育教育基金会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要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充分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广泛吸收社会慈善捐赠。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抓教育基金会发展、增加教育社会投入作为对教育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学校发展评价的重要指标;着力协调解决教育基金发展遇到的问题,积极为教育基金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教育基金会发起人应当配强建强基金会管理力量,理事会和学校应经常研究基金会工作。

  2.鼓励兴办,强化服务。各地、各学校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教育基金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鼓励新闻媒体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帮助和费用优惠。

  3.培育品牌,示范引领。各地要有计划、有重点、分批次加快教育基金会试点工作,扶持打造一批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品牌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品牌基金会的示范引领作用。教育基金会应加强对外学习交流与业务合作,形成紧密联系、互动协作格局。

  三、激发教育基金会发展活力

  4.依法开展募集活动。教育基金会开展募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内开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教育基金会可与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拓展募捐的形式和载体,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各地、各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育基金会资金募集活动,不得变相摊派,着力于促进教育公平,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人员、场所、平台等方面的支持。

  5.精准创设募集项目。教育基金会应最大化寻求潜在捐赠者的价值认同,聚焦教育发展难点重点,在奖教奖学、扶贫助困、校园校舍建设、学生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依法创设募集项目,提升项目认同度,增强项目吸引力,精准发动。教育基金会应当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创设募集项目,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6.提升教育基金会公信力。教育基金会使用募集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做到信息公开。各地、各学校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等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捐赠故事,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品牌教育基金会的典型经验,培育捐赠文化、营造捐赠氛围。

  7.探索教育基金会办学模式。教育基金会可探索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履行举办者职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创新学校治理模式,在防范化解区域民办教育办学风险中发挥更大作用。

  8.创新捐赠方式和技术手段。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依规接受货币和实物等财产捐赠,还可探索接受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教育基金会可灵活采取现金支付、在线支付、转账支付等捐赠支付方式,探索优化设计捐赠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方便捐赠人就近便利开展捐赠。鼓励教育基金会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应用,提升精准募集、精确使用、精细管理水平。

  9.加强与捐赠者互动。教育基金会可依法针对不同捐赠者分级分类设立不同的答谢方式,包括公开捐赠故事、编入名册存档、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冠名、雕像、出席活动、表达意见等。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按规定予以优先享用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各地、各学校要适时通过适当形式表彰对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教育基金会应建立捐赠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告知捐赠人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信息,邀请捐赠人实地观摩,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问询,充分考虑捐赠人意见建议,依法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10.审慎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教育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支出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鼓励高校基金会依法按规定投资支持本校科技成果转化。

  11.积极弘扬慈善文化。教育基金会应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广泛宣传慈善文化,助力学校等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资助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四、建立健全评估激励机制

  12.建立统计评估机制。建立全省教育基金会信息统计制度,教育部门会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教育基金会投入信息及数据进行统计。教育部门可依法按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教育基金会进行评估。

  13.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教育部门建立教育基金会排行榜公示制度,对于排名靠前的,予以通报表扬。建立财政对公办学校基金会接收用于本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的奖励制度。围绕教育事业发展,加大向教育基金会购买服务力度。

  14.落实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强教育基金会自身建设

  15.加强党组织建设。教育基金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并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和管理所设教育基金会党组织,指导开展党建活动。建立健全教育基金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16.探索优化决策机构。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优化组织框架,成立筹资、投资、项目、战略等方面的专业决策和咨询团队,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17.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教育基金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理事会民主决议决策制度、监事或监事会监督制度。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筹资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绩效考评、财务会计等制度,规范明确办事流程,落实内部控制。

  六、加强业务指导和多方监管

  18.依法依规指导监管。登记时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基金会,按有关规定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业务管理;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基金会,应接受所在地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学校应加强对所设教育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教育基金会规范运转。

  19.加强联合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财政、审计、金融、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基金会年报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强化对教育基金会的信用监管。业务主管单位定期组织对教育基金会的业务工作抽查检查。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教育基金会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0.强化信息公开监管。教育基金会应向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基础信息、组织章程、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开展募集、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公开。民政和教育部门应定期公开教育基金会的投入情况及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确保教育基金会运作阳光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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