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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36号)

时间:2015-07-28 14:27:37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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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残联《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6日


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各级政府投入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有所提升,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初步构建起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特殊教育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还很不平衡,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入学率力争达到当地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其他地区各县(市、区)达90%以上;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全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达85%以上,其他地区各县(市、区)达75%以上。

  (二)重点任务。

  1.提高普及水平。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加强条件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

  3.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认真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健全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教材体系。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1.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对义务教育阶段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的形式,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实施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对义务教育阶段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教育形式。各地要科学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引导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错位发展。市直属特殊教育学校应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面向全县(市、区)招生。支持各地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特别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孤独症学生,尽量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可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

  3.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各地要积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体育、文化、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学前教育。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采取措施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

  2.高中阶段教育。鼓励珠三角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特教班,面向具备学习能力、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设置专业,满足残疾学生就业需求。

  3.高等教育。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加强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高等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接收残疾学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免收学杂费、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施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2.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公用经费省市县分担比例和拨付方式与现行普通学校相同。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补助省市经费分担参照现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分担比例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

  3.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我省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助学政策。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

  4.省财政设立新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连续3年,对欠发达地区新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的,按照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残疾学生人数和特殊教育工作成效等因素予以奖补。省财政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维护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对欠发达地区现已建成的特殊教育学校按标准化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和配备设施设备等予以奖补。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省级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或培训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1.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每个地级以上市应建有相当规模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建有1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应至少建设1所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支持地级以上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且残疾儿童人数较多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其他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教班。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地区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配备标准要求,及时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

  2.加快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基地建设,创建全国特殊教育品牌。支持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华南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等具有区域覆盖功能的特殊教育院校建设。支持广州中医药大学、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等学校特殊教育大专班等高职特教班建设。

  3.加快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建设。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机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机构。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4.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依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按照《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教基〔2012〕8号)要求,加快建设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专业教师,做好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5.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设广东省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各地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各地应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及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附设特教班、开展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普通学校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学校正常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从2015年起,将到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上岗退费”政策范围。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奖励中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研究设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根据特殊教育特点对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进行单列评审,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的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体系,其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体系。

  2.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和培养规模,优化特殊教育人才培养布局结构和类别结构。支持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岭南师范学院、肇庆学院发展特殊教育专业,使其成为我省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中心和研究中心。高等学校要将特殊教育课程纳入师范专业课程体系,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

  3.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广东省“强师工程”,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省市县分级负责对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以及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实行全员培训。省负责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各地可依托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提高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1.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探索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选取若干盲、聋、培智学校开展课程改革试验,着力培育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学校,为国家开展改革试验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探索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相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和方法改革,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能力。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重视残疾学生的艺术和体育工作。开展“医教结合”实验,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建立我省康复类课程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价体系。

  2.加强特殊教育教研工作。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提供专业指导,搭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平台,实现教研资源共享。

  (七)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更多人关心关注残疾人事业,支持帮助特殊教育发展,为残疾学生无障碍地全面融入社会创造更好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和举办特殊教育机构,鼓励广大志愿者开展关爱残疾人教育的志愿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适合的教育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将其纳入我省“创建教育强省,争当教育现代化先进区,打造南方教育高地”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拟订本地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路线图、时间表以及工作责任人。

  (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要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和入学安置工作,建立由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教师、家长代表参与的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和入学安置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辅具配发和生活学习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省将对各地开展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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