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A类)
粤教案函〔2020〕321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7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黄美聪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省补资金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的工作要求,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我省从2013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粤财教〔2013〕51号)。《方案》明确规定,对我省非山区县(市、区)农村边远地区和山区县(不含县城所在镇)的义务
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71个县(市、区)所需资金分档予以补助,其中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省生态县给予80%的补助(包括连州市),其他县区给予50%的补助。
2014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予以印发(粤财教〔2014〕238号),将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完全中学高中阶段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纳入实施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县城所在镇边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统筹纳入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责。
2016年,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及资金清算的通知》(粤财教〔2016〕31号),明确自2016年起,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从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完全中学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扩大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完全中学、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补助标准自2016年起连续三年提标,2018年后达到月人均1000元,具体个人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据统计,自2013年政策实施以来,省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63.9亿元,省补助的71个县(市、区)共有33万多教职工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后,农村学校教师向城镇学校无序流动的情况普遍好转,部分地区出现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回流”的情况。
二、关于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增加省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一是为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近年来省财政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2019年省级共安排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共293亿元,比2018年增加22.8%。二是进一步加大对连州市的转移支付力度。2018年省财政安排连州市各项补助30亿元,占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6%。在此基础上,2018-2019年,省财政累计新增安排连州市均衡性转移支付、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和老区苏区专项支持等三项财力转移支付资金3.3亿元,年均增长19.2%。上述省级补助资金,连州市在足额安排“三保”和其他刚性支出需求后,可统筹用于包括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在内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同时,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地方政府是落实本级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责任主体。各地应统筹用好地方财政资金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加大财政教育资金投入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队伍待遇,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施情况和各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山区和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力求补助标准、发放水平和范围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各地在推进实施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工作中,要与“县管校聘”改革、交流轮岗政策统筹考虑,研究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促进农村教师队伍优化配置,提高农村教育整体质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教育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江远彬,020-3762729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