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暨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粤教人函[2021] 9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重要使命,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第37个教师节,增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更大贡献,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将联合表彰一批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2021年共评选表彰南粤优秀教师1500名(其中高等学校教学名师100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150名,特级教师500名。
二、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其中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特级教师津贴。
三、工作程序
(一)成立领导小组。按职责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评选等工作。
(二)组织各地各校开展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开展评选工作。南粤优秀教师中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差额推荐;其他南粤优秀教师等额推荐。
(三)确定表彰人选。评选办公室对各地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按程序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人选。
(四)组织开展表彰。9月上旬(教师节期间),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具体推荐方式、名额分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见《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指南》《特级教师申报指南》《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本科)申报指南》《高等学校教学名师(高职高专)申报指南》。
四、申报材料和时限
(一)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请各市和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省直相关单位务必于2021年5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材料按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寄送到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
(二)特级教师。请各地级以上市及省属中小学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2021年6月8日前将纸质材料寄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三)技工教育系统的申报材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要求报送。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市级和全省三级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严把推荐对象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把思想政治表现、人才培养实绩和一贯贡献情况作为衡量标准,特别是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推荐评选的根本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推荐评选的首要条件,凡政治上不合格或师德师风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倾斜,特别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要向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倾斜,要向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倾斜,要向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者倾斜,要向援派干部(含援派教师)倾斜。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联系人:汤昊旸、郑佳,联系电话:020-37626936、37627439;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杨永文,联系电话:020-37627855;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邱旭英,联系电话:020-37629059、37627214;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唐乐、姜英伟,联系电话:020-37627397、37627229。
附件:
附件1-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暨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以此件为准).pdf
附件1-附表2: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doc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