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烈士光荣证》制作、颁授、管理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制定《〈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暂行规定》共7章33条,具体分为总则、制作、颁授、持证烈士遗属变更、证件补发、监督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烈士光荣证》的证书属性和管理工作原则。第二章规范烈士证书的制发对象、制作单位、制作时间,并逐项明确烈士证书样式和内容。第三章规范烈士证书颁授工作,明确了举行颁授仪式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主体和工作方案要求等,并对持证烈士遗属资格条件、颁授仪式流程和跨地区颁授方式等进行规范。第四、五章规范持证烈士遗属变更和烈士证书补发工作,明确申请要件及工作程序。第六章对烈士证书管理监督问责作出规定,严肃依规处理各类渎职不当行为。第七章对办理时限、涉外因素和新旧两版烈士证书衔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明确。
《暂行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较于以往有关规定和做法,进行了三个方面完善:一是完善持证烈士遗属变更程序。按以往工作惯例,持证烈士遗属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更。为满足烈士遗属去世后其他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希望变更的需要,《暂行规定》对变更持证烈士遗属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做了规范。二是明确证书补发情形。在实际工作中,烈士遗属因烈士证书遗失、损毁等情形,申请补发证书。《暂行规定》明确了可补发烈士证书的有关情形。同时,为强化烈士证书荣誉性,对补发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强调新旧证书衔接。《暂行规定》明确了《烈士证明书》等旧版证书均合法有效,参照《烈士光荣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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