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当前我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需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是对《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的二十三条上进行了修改、充实与调整,缩减为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适用范围。明确我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两类高等教育机构,将省外在我省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纳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我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收费的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三、关于民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各类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学历教育学费、非强制性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关于公办独立高等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具有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公办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在规定要求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90%以上的,收费标准全部由合作办学机构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关于公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以及项目合作形式实施的公办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学费实行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学费标准由合作办学机构按规定的办学层次、专业门类及档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六、关于公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学费。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公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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