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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我省大幅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8-08-30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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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减轻中小企业的用电成本,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今年第三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该文件规定,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67分。

  今年以来,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我省紧紧围绕降低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这个主线开展工作,实施了临时性降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降低跨省跨区输电价格、降低我省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一系列措施用于筹措资金,并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分三次降低了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78分、0.58分、5.7分,同时随电量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0.13分,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8.19分,年降价金额113.14亿元。按照我省原有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计算,今年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降价幅度达到10%,大幅减轻了一般工商业企业的电费负担。

  同时,我省积极清理和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清退资金30.36亿元。二是制定了转供电环节的价格政策并督促各地及相关企业严格执行。目前,我省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及省多次降低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转供电区域内的商户、小微企业等对降低电价的获得感不强,对此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目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出台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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