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于2011年,按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修订;同时,原成本监审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已废止,代之以新的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原办法部分条款与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不符;新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要求作了新规定、产生了新变化,结合成本监审机构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对一些核算指标的提法和审核标准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和界定。
二、修订的依据
依据《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他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对监审对象进行修订,新增加电车作为监审对象。
(二)根据8号令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将适用范围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扩充为定价机关。
(三)第二章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及统一其审核标准和核算口径。使职工人数、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薪酬的审核范围、其他职工人数上限、燃料动力费、借款利息等指标更加清晰,同时对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年限进行了整合,更贴合行业实际情况。
(四)第三章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经营特点对客运总量、单位人次营运成本、百公里营运成本等指标进行修订,更具可操作性和更贴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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