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开放〔2023〕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31日
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稳定外商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发挥外资在我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流入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深入实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制造业领域开放举措落地见效。落实基于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推动进一步扩大对港澳台投资领域开放。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港澳办,省政府台办,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大重大平台开放力度。加快推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推进广州南沙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推动在电信、金融、科研和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全国首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工作。推动制定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三)高标准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推动清理取消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内外资不一致管理措施,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办好国际产业投资合作活动。发挥“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溢出带动效应,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中国(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等,为跨国公司投资和各地市招商引资搭建平台。开展产业“云招商”“敲门招商”,聚焦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稳链、补链、强链举办投资促进活动。各地要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科学确定国际产业投资合作重点领域和项目,加强活动保障和成果落地。(省商务厅、省贸促会负责)
(五)推动外资项目落地实施。建立省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能耗等政策支持,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且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签约项目纳入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全流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实施。各地要积极主动对接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服务保障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强投资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六)提升外国人在粤工作便利度。全面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各地应根据发展需要,建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负责)
(七)加强用工服务保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省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加快企业所需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用于解决员工住房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充分发挥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保障重要港口码头等运输设施24小时运转能力,维护国际海运物流供应链畅通。加强部门协同,指导各地加强与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主动对接,坚持一事一协调,保障外商投资等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大型国际展会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重点专业市场的知识产权监管保护,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加强金融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深化自由贸易(FT)账户、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及时依法与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银合作信贷产品,加大对制造业融资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负责)
(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举办“粤贸全球”“粤贸全国”系列经贸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广交会、进博会、高交会、海丝会、加博会等境内知名展会以及赴境外布展参展。建设省市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贸易通关、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优化办税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申报即享受”。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负责)
三、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配套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对目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规定予以免征关税。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型储能、高端基础零部件、先进材料、人工智能、商业航天、智慧养老等新赛道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大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支持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全面落实省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先进制造业普惠性投资奖励,支持各地市引进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对珠三角发达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同时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粤东粤西粤北欠发达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同时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需用地由省级指标应保尽保。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林地定额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五)支持外商投资研发创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前沿领域、国家及广东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新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在粤研发便利度,为研发数据、物资等依法顺畅跨境流动,知识产权转让与技术进出口,海外高端人才的引进聘用等创造良好条件。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落实国家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采购设备按照规定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十六)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出台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主动开展生产经营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评价,积极申领广东碳标签。鼓励广东碳市场控排企业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广东碳交易。支持外商投资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做能效、水效等方面的“领跑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负责)
(十七)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投资力度。举办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区域城市经贸合作交流会(招商会),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粤东粤西粤北“地方行”“园区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新产品线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总部+基地”“研发+生产”“生产+服务”等形式延伸布局产业链。优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营商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的正常迁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各项工作要求,精准施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落实,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吸引外资大市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切实增强对促进全省制造业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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