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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处 时间:2023-03-11 18: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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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社会〔202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委宣传部                省委网信办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医保局                    省林业局                  团省委

省妇联                 省残联 

2023年3月1日


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儿童的重要论述精神,高水平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重点从“强制度、提服务、保权益、拓空间、优环境、促参与”六个方面提升儿童福祉,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试点探索、以点带面、逐步深化,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及身心健康,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构建全省统筹规划、全域系统推进、全程多元参与的儿童友好城市工作格局,鼓励一批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城市进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探索,全面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心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力争7个地级以上市纳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全省建成20个儿童友好示范县(市、区)、200个儿童友好示范镇(街道)、500个儿童友好基地。展望到2035年,儿童友好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导向,全省地级以上市100%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争取有7个地级以上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民生幸福标杆。

  二、实施儿童友好政策深化行动

  (三)加强规划顶层设计。将儿童优先理念贯彻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优先考虑儿童需求。将儿童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将儿童友好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安全、食品、药品、社会福利等各领域专项规划。健全推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各级政府大力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

  (四)深化制度创新引领。推动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儿童需要,儿童发展相关服务项目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纳入我省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各行业领域现有的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城市各类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规划标准,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研究制定儿童友好社区、公园、出行、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基地和母婴室等领域建设指引,深化儿童友好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先行先试研究制定一批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和指引,发挥先行示范作用。应用数字化手段创新儿童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各类儿童服务进驻“粤省事”平台。

  (五)健全儿童安全保护体系。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体系。加快推动儿童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和安全性,完善儿童用品强制性标准体系,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涉及儿童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管理。健全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制度,建立受伤害儿童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加强儿童急救知识普及。推动开展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评价。加强公共场所落实儿童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建立侵害儿童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实施密切接触儿童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

  (六)完善儿童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建立儿童产业政策体系和标准化体系,促进儿童用品、儿童食品、儿童安全、儿童玩具、亲子娱乐、亲子服务、亲子教育等多种类型的儿童产品及服务提质升级。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强化研发和创新设计,培育具有广东特色的儿童产业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增强儿童产业集中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产业营商环境,借助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培育发展儿童新业态新经济。

  三、实施儿童友好公共服务提升行动

  (七)提升儿童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普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保障优生目标的实现。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的部署,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着力解决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建立和完善全省儿童健康素养监测体系,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指导与营养改善。严格学生营养膳食管理,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预防和控制儿童贫血、肥胖、心理行为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脊柱弯曲异常等。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推进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和心理健康专职教师配备培训。开展儿童生命教育、性教育,培养珍爱生命意识,提升自我情绪调适能力。

  (八)强化儿童教育服务保障。多渠道保障基础教育学位供给,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教育优质多样特色发展,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课后服务水平,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发挥家庭作用,开展学前启蒙教育。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建立完善儿童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九)大力提升普惠托育服务。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机构设置,加强卫生保健,强化安全监管。探索优化托育机构空间配置和服务供给相关标准与指引。

  (十)丰富儿童文化体育服务供给。合理规划布局文体设施,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向儿童免费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组织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实施国家面向儿童的体育设施器材等标准,丰富儿童体育赛事活动。扩充儿童美育资源,支持一批具有岭南特色的优秀儿童文学、影视作品创作,鼓励社会资源通过美术馆、音乐厅、儿童影院等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为儿童提供公益活动。大力支持动漫产业发展,鼓励创作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教育意义的原创动画作品。

  四、实施儿童权益保障行动

  (十一)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加强残疾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加强街面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健全和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给予特殊(应急)时期儿童关爱与保护。

    (十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协同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一体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完善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鼓励公办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十三)预防控制儿童伤害和涉法涉罪。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和中小学生欺凌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处置机制。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加大专门学校和教育工作机制的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和救助机制。构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机制,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和犯罪。

  五、实施儿童友好空间拓展行动

  (十四)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推进城市街区、社区中的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各类公园、绿地、道路、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学校、交通场站等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标识标牌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推动公共场所建设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探索适当的奖励机制,加快推进母婴室建设,根据地区和场所制定差异化的建设标准指引。新建项目及有条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标准落实儿童友好各项配建规定及设计要求。在儿童活动较多的天桥、道路等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全过程中充分考虑儿童安全和需求。

  (十五)建设儿童友好社区。加强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加强儿童游戏场地规划建设。增加社区儿童“微空间”,鼓励社区打造儿童“游戏角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动具备条件的社区建立社区少年宫,充分整合政府及社会资源,以社区为阵地,打造完善的社会教育和服务体系。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特征,推动儿童参与社区治理和社区空间环境改善。

  (十六)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完善道路交通系统的路权分离及慢行交通体系,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规划建设,探索创新预防和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适宜技术。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规划和人行设施,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儿童出行安全。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提升儿童街道活动安全,制定儿童安全出行系统指引,打造儿童友好街道。完善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

  (十七)推进各类儿童友好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儿童友好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实践基地、科普场所、出行项目等各类儿童友好基地建设。促进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打造安全、绿色、趣味、益智、舒适的儿童友好学校。在产业园区、商业场所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儿童友好基地。加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各类文化场馆的规划建设,培育儿童的科学、人文、艺术等综合素养。加快公共体育场所建设,提高体育设施共享使用程度。建设一批儿童友好公园和科普教育基地。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儿童开放日,为儿童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六、实施儿童友好环境建设行动

  (十八)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南粤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将儿童友好的理念和主要内容纳入家庭教育,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推进我省家庭教育立法,建立健全适应城市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家庭教育活动品牌,建设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

  (十九)建设儿童友好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家庭、学校引导和保障未成年人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技能,综合防治儿童沉迷网络。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网络隐私安全保障,强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设置儿童网络产品使用权限、消费限制、时长限制等管理功能。建立统一儿童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证认证系统,建立游戏开发商黑名单制度,完善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治理网络欺凌。

  (二十)培养儿童友好文化环境。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普及,传承岭南文化精髓,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落实文化内容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创新理论的儿童化阐释与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开展共青团、少先队实践活动。

  (二十一)提高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推动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发生。强化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消除家庭、校园、游乐场、山塘、水库等场所的溺水隐患。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高坠、触电、烧烫伤、中毒等伤害。

  七、实施儿童友好参与共建行动

  (二十二)建立儿童参与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搭建儿童沟通交流平台,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建立健全儿童议事制度,加强儿童议事组织建设,引导儿童参与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有序性开展。将儿童视角纳入城市治理决策体系,组织儿童参与城市治理相关行动,全面保障儿童在社会生活、社区发展、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二十三)促进儿童发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涉及儿童发展事业的国内国际交流,吸收借鉴有益经验,宣介促进儿童发展的“广东故事”。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儿童交流合作,促进广东与对口支援合作地区儿童交流合作,支持省内城市加强与国内国际城市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城市的交流合作。举办儿童友好艺术节、儿童友好社区日等系列品牌活动。

  (二十四)构建社会共建参与机制。坚持以普惠为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整合全社会资源增进儿童福祉。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性,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儿童友好研究能力建设,成立儿童友好专家委员会,加强儿童友好相关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儿童事业的全面领导,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认定、评估、监测等机制。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相关领域儿童友好行动,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后1年内制定相关标准指引,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各市履行建设主体责任,整体制定并落实建设方案。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城市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开展儿童友好建设情况评估。

  (二十六)完善政策支持。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统筹用好省级财政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对一带一区地区首次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经省审核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儿童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把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试点城市应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儿童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

  (二十七)分批推进建设。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县(市、区)、镇(街道)先行探索,分批分期滚动推进,打造一批省级儿童友好示范县(市、区)、镇(街道)和儿童友好基地。对于暂不具备整体建设条件的地区,鼓励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起步,以点带面夯实基础。支持建设创效突出的城市申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发起“一带一路”儿童友好城市联盟。

  (二十八)加强宣传交流。强化儿童友好城市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普及儿童权利、儿童友好城市等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儿童友好示范点结合自媒体、报纸电视、公益广告等方式,设置“儿童友好城市”宣传板块。鼓励地方政府将“儿童友好城市”相关内容纳入学校课外教育和家庭教育课程。鼓励试点城市探索新方式、新模式、新路径,通过现场会、推进会、典型案例推介等方式,总结宣传推广提炼典型经验,努力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应用的“广东方案”。

  附件:1.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点工程

2.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点政策

3.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主要指标

  

  附件1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点工程

  1.儿童友好医院工程。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地级市建立1所三级儿童医院,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地级市。省、市、县级均各建设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通过完善儿童的就医环境,建设一批尊重儿童、满足需求、保障权利的儿童友好医院。(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儿童友好图书馆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建设独立建制的儿童图书馆。建设一批儿童友好图书馆,尊重儿童权利,从室内外公共空间、阅读空间等方面,满足儿童阅读、探索需求。(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儿童友好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工程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以儿童发展为中心,满足儿童需求、倾听儿童心声、保障儿童权利的友好学校,完善儿童在校的生活及学习环境,保障儿童在生理、心理、认知、社会和经济上的需求与权利。(负责单位:省教育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儿童友好公园工程。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建立一所儿童主题公园,并逐步扩大到县(市、区)。城市和郊野公园设置一定规模的儿童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新建或改建一批儿童友好公园,结合公园实际功能分区、自然特征,因地制宜为儿童提供相对安全的公共空间,科学配置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及特殊儿童需求的服务设施。(负责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5.儿童友好社区工程。优化配置社区儿童活动场所,打造一批省级儿童友好示范社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儿童友好示范社区。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儿童参与得到充分保障。(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6.普惠托育服务工程。加强托育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建设托育中心,提供多样化普惠性托育服务。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5.5个。(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7.母婴室建设工程。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实现母婴室全覆盖,健全母婴室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鼓励用人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或增加母乳喂养设施。推广母婴设施的智能化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8.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工程。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在公共场所建设儿童厕位、儿童休息活动区等。(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9.儿童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工程。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建立一所科技馆,全省创建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500个,70%以上的镇(街道)、社区建有少儿科普活动场所。(负责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0.区域性儿童福利设施工程。县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儿童数60人(含)以下的,应将儿童移交地级市儿童福利机构,同步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个地级市建成一个区域性集中养育儿童福利机构,实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建设(个别集中供养孤儿数量多的地市,经报省民政厅批准,可继续保留不超过2家县级儿童福利机构);90%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机构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服务保障更加高效。(负责单位: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附件2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点政策

序号

政策内容

责任单位

1

研究制定儿童友好社区、公园、出行、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学校、基地和母婴室等领域建设指引,深化儿童友好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

儿童发展相关服务项目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纳入我省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各行业领域现有的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

加快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加快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学校安全、网络保护等立法进程。

省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公安厅,省妇联

4

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监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5

完善覆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逐步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

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厅

6

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部署,将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省医保局、财政厅

7

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8

扩大儿童福利覆盖面,增加儿童福利项目,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9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对一带一区地区首次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经省审核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0

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儿童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1

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省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2

把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3

试点城市应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儿童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土地创新利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4

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城市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开展儿童友好建设情况评估。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附件3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指导性)

序号

领域

指标名称

单位

2025年目标

省指导部门

1

社会政策友好

是否将儿童友好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或重大政策文件

是/否

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2

是否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是/否

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3

城市规划是否考虑儿童需求

是/否

省自然资源厅

4

是否有中小学幼儿园公办学位建设专项规划

是/否

省教育厅

5

儿童社会工作者数量

增加

省民政厅

6

公共服务友好

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5.5

省卫生健康委

7

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

%

50

省教育厅

8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

85

省教育厅

9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100

省教育厅

10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比例

%

85

省教育厅

11

按照规定时间全面提供课后服务的学校覆盖率

%

100

省教育厅

12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

96

省教育厅

13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

97

省教育厅

14

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配备率

%

100

省教育厅

15

新生儿死亡率

<2

省卫生健康委

16

婴儿死亡率

<3

省卫生健康委

17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

省卫生健康委

18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

%

<5

省卫生健康委

19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90

省卫生健康委

20

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

>90

省卫生健康委

21

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

1.12

省卫生健康委

22

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床位数

3.17

省卫生健康委

23

配备1名及以上医师专职从事儿童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比例

%

100

省卫生健康委

24

全省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

%

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25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

%

>90

省卫生健康委

26

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

%

>55

省教育厅

27

12岁儿童龋患率

%

<30

省卫生健康委

28

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省卫生健康委

29

儿童溺水死亡率

%

持续下降

省卫生健康委

30

灾害事故导致儿童死亡人数

持续下降

省应急管理厅

31

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数

持续下降

省教育厅

32

药品(含儿童药品)质量抽检合格率

%

>98

省药监局

33

权益保障友好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稳步提高

省民政厅

34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稳步提高

省民政厅

3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稳步提高

省民政厅

36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5

省残联

37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0-17

省残联

38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元/人·月)

提高

省残联

39

成长空间友好

设置儿童阅览专区的公共图书馆及阅读空间数量

增加

省文化和旅游厅

40

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

%

力争100

省妇联、省民政厅

41

慢行交通系统占出行比例

%

4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42

儿童友好公园数量

增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3

儿童友好医院数量

增加

省卫生健康委

44

儿童友好学校数量

增加

省教育厅

45

儿童友好社区数量

增加

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妇联   

46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

%

80

省卫生健康委

47

发展环境友好

城市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覆盖率

%

95

省妇联、省教育厅

48

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覆盖率

%

85

省妇联、省教育厅

49

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数据为基数下降比例

%

20

省卫生健康委

50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

%

降低

省法院

51

刑事犯罪被害人中儿童所占比例

%

降低

省公安厅

52

拐卖儿童案件年发案数

低于100

省公安厅

53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50

省民政厅

54

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覆盖率

%

90

省民政厅

55

儿童参与友好

儿童议事会

持续增长

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省科协、省妇联等

56

少先队校外辅导员数量

持续增加

团省委

57

举办儿童系列品牌活动

场次

持续增长

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省科协、省妇联等

说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各项指标主体责任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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