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1〕25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现将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课时时长为30分钟)核定为: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实际时长与标准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且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基准收费标准将适时评估调整。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等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机构网站、招生简章、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各培训机构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成本、收入、关联交易及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新学期授课起施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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