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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 时间:2023-09-14 19: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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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8〕423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联〔2008〕789号)悉。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结算额的2%计收。

  二、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超额累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确定收费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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