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涉及我委的5项职权事项委托或下放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近期,我委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完成了相关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委托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仅限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实施。
2、“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提前单独核准”,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实施。
3、“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限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实施。
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实施。
(二)下放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实施。
二、交接时间
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施行之日起,由承接单位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工作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工作机构追责。
2.受托工作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受托工作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下放事项
由承接单位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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