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粤价〔2009〕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 费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产业转移园“零收费区”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缴第一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4 项(详见附件)。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三、省级产业转移园内凡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物价局批准,且没有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以上规定自2009 年6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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