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水利厅、农业厅、知识产权局、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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