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人民检察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82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粤财预〔2016〕86号转发)明确为案卷材料复制费。有关案卷材料复制费的标准明确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介质(如复印纸、磁盘、光盘等)复制案卷材料时,人民检察院按照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40号)复制费的标准执行;同时,财税〔2016〕17号文对于免收费和不得收费作出了规定的,要严格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8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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