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4〕843号
为提高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我省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及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将《国家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考试费目录清单》、《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变化,我委将及时更新。
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1. 国家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注:2015年1月6日更新)
附件:2. 全国性考试费目录清单
附件:3. 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注:2015年1月6日更新)
附件:4.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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