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249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省质监局:
《关于提请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0〕199号)悉。鉴于《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试行转正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84号)规定的试行期已满,且我局正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序上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省政府未批准正式收费标准前,有关收费仍按我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粤价函〔2005〕671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提请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5〕221号)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试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相关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三、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检验,并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6 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局根据试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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