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135号
省人事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转发给你厅,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考试局组织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每人每科3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 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发改价格[2009]6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程序由你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