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9号,财综[2011]9号 |
对出口的野生动物,只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不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根据财综[2011]9号文规定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取消 |
(1)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