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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浮油回收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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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字[199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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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达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粤价费字[1992]21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驻广东各海监局、省交通厅: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驻广东地区海监局、省交通厅等有关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相关附件: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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