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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公路运输管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 |
营运(营业)收入 |
不超过0.8%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价费字[1993]17号、计物价[1993]174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省物价局粤价[2003]65号、粤价函[2003]177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89号 |
对出租汽车不收取。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它农用汽车收费标准降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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