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技工学校毕业证费 |
省政府 |
证 |
8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05号 |
向学校收取。由学校在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技工学校招生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6]305号
省劳动厅:
《关于技工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函》(粤劳技函[1996]231号)悉。
鉴于全省技工学校未正式实行“并轨”招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和录取费,以及毕业证书费,暂按省物价局《关于高教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1996]62号)中规定的中专学校招生相应的收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收费分成比例详见附表。
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同时,严格按分管范围和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有重复收费,加重学校和学生负担。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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