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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社会抚养费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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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粤财综[2002]23号,省人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省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粤计生委[199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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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生育委员会
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粤财综[2002]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规[2000]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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