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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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人 |
120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2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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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粤价〔2007〕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9号)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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