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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征地管理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
1.4%-2.1% |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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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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