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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耕地开垦费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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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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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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