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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铁路护路联防费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05 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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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铁路护路联防费

省政府

0.3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省政府粤府函[1993]436

按发运货物计收。收费范围仅限于我省境内开展护路联防的国家铁路各站发送的货物。对农用生产物资及救灾物资、军用物资和铁路路材路料以及运距在20公里内的货物不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铁路护路联防经费来源的批复

粤府函[1993]436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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