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铁路护路联防费
省政府
吨
0.3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省政府粤府函[1993]436号
按发运货物计收。收费范围仅限于我省境内开展护路联防的国家铁路各站发送的货物。对农用生产物资及救灾物资、军用物资和铁路路材路料以及运距在20公里内的货物不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铁路护路联防经费来源的批复
粤府函[1993]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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