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1998]2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制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同时取消。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7]9号文中“以上第2、3点收费项目取消后”一句改为“以上第2点收费项目取消后”;“第3点收费标准仍为维修收入的0.5%不变”一句废止。
二、我省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日期之后到本通知下达时按原规定多收的费款应退还缴费者。
三、过去我省和各地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注销或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3、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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