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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我省高铁、城轨及地铁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收费行为的意见(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4-10-31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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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694号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柳州铁路局、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地铁公司,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8号),推动我省高铁、城轨及地铁内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省宽带网络建设步伐,解决好高铁、城轨及地铁区域内无线覆盖建设当中协调难、共建共享难等问题,经过多方协调,现就规范我省高铁、城轨及地铁等用地红线范围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收费行为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在我省高铁、城轨及地铁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通信基础设施时,与高铁、城轨及地铁等建设、营运单位就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协商确定。

  二、收费项目

  (一)高铁、城轨用地范围红线内相关收费项目

  1、一次性接入费。指通信运营企业在高铁、城轨用地红线范围内搭建通信线路时,向高铁、城轨建设、营运单位支付的径路资源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高铁、城轨建设单位为通信运营企业提供设施方面的工程技术协调和配合测量、施工、设备安装等工作所需费用。

  2、设施租用费。指通信运营企业租用高铁、城轨建设、营运单位的相关设施(弱电槽道、强电槽道、铁塔和通信杆、隧道洞室及机房、隧道漏缆挂壁等)的费用。

  3、公网代维费。指高铁、城轨建设方为通信运营企业巡查、维护高铁、城轨用地红线范围内光缆、电力缆、漏缆及综合设备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综合设备是指通信运营企业安装在机房或隧道洞室的通信相关设备。

  (二)地铁用地红线范围内相关收费项目

  1、空间资源使用基本费。指地铁建设、运营单位向通信运营企业提供设备机房、地铁隧道线缆管孔(包括漏缆、光纤、馈线、电源线等各种线缆)以及保障通信系统正常开通和运行所必需的辅助性配套设施、条件等,所收取的费用。

  空间资源使用基本费的内涵:

  (1)每站台地铁向通信运营企业商提供至少一个机房,每机房提供不少于16.38平方米的设备实际占地面积;

  (2)在多条线路的换乘站,地铁建设、营运单位提供的机房数量不少于交汇的线路条数,提供的机房面积不少于机房数与16.38平方米的乘积数;

  (3)每1公里地铁长度,对应提供隧道线缆管孔(包括漏缆、光纤、馈线、电源线等各种线缆,直径合计不超过110毫米)空间资源使用长度不少于4公里;

  (4)提供保证通信系统正常开通和运行所需的必要辅助性配套设施及条件(包括空调、照明以及相关通信设备安装、维修维护条件等)。

  2、空间资源使用的增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指设备机房超过基本费内涵后的新增使用面积,每新增1平方米,地铁建设方向通信运营企业所收取的费用;二是指隧道线缆管孔超过基本费内涵后的新增长度,每新增1公里,地铁建设、营运单位向通信运营企业所收取的费用。

  3、覆盖系统维护费。指通信运营企业委托地铁建设、营运单位维护地铁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信覆盖系统时,地铁建设、营运单位收取的费用。

  除了上述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以外,高铁、城轨及地铁等建设、营运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通信运营企业收取有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通信系统运营的其他费用。

  三、收费标准

  高铁、城轨及地铁等建设、营运单位与通信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成本等实际情况,就相关收费进行协商后,确定收费标准;已签订协议确定收费标准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相应约定执行。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根据上述收费项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一)高铁、城轨用地范围红线内相关项目收费标准

  1、一次性接入费,根据铁道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铁运〔2008〕184号)的有关规定,按1万元/正线公里收取。

  2、设施租用费标准参照下表: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及用途

单位

单价(元/年)

1

租赁弱电槽道(用于敷设光缆)

条公里

3000

2

租赁强电槽道(用于敷设电缆)

条公里

3000

3

租赁铁塔和通信杆

9000

4

租赁隧道洞室及机房

2500

5

隧道漏缆附挂

条公里

1800

  3、公网代维费,按以下标准:

  光缆:150元/条公里/月;

  漏缆:200元/条公里/月;

  电力缆:200元/条公里/月;

  综合设备:200元/机房(洞室)/月。

  (二)地铁用地红线范围内相关项目收费标准

  广州、深圳市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1、对于通信运营企业未回购通信系统的地铁线路,履行原有合同,由地铁建设、营运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通信运营企业收取通信系统租赁费。

  2、对于通信运营企业已回购通信系统的地铁线路或通信运营企业共建的地铁线路,所涉及的空间资源使用基本费、空间资源使用增量费、覆盖系统维护费,由地铁建设、营运单位按以下收费标准向通信运营企业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基本费13.85万元/公里/年,覆盖系统维护费15.33万元/公里/年;其中空间资源使用增量费:机房超过基本费内涵后的新增使用面积,每新增1平方米,空间资源使用费增加569.5元/平方米.月,隧道线缆管孔超过基本费内涵后的新增长度,每新增1公里,空间资源使用费增加2400元/月.孔公里。本文中未提及的其他新增设备、器件、线缆等,均不另行收费。

  我省其他城市的参考收费标准,可按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少于20%参考执行。

  3G通信等新系统涉及的新增空间资源,按实际增加量计取,但不得增收覆盖系统维护费。

  上述所列收费标准均为参考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铁路建设、营运单位与通信运营企业进行协商后以合同方式确定。

  多个通信运营企业共同使用同一基础设施的,其相关费用由参与的通信运营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分摊比例由通信运营企业商定。

  已完成无线信号覆盖的高铁、城轨、地铁等,若通信运营企业需进行网络升级改造,高铁、城轨、地铁建设、营运单位不得再次收取一次性接入费。

  四、具体要求

  (一)规范高铁、城轨及地铁内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收费行为

  高铁、城轨及地铁等建设方应为通信运营企业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及维护提供方便,应以非盈利为目的、按照非经营性原则提供高铁、城轨及地铁沿线内的通信槽道、管孔光缆、光纤、电缆等设施给通信运营企业使用。为支持和加快我省通信基础设施,高铁、城轨及地铁等建设、营运单位应尽最大可能减免公网建设涉及的相关铁路配合费用,尽量减轻通信运营企业负担;确实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按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

  (二)明确通信运营企业的职责

  通信运营企业在高铁、城轨及地铁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通信基础设施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作建设、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资源,推进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要严格按照高铁、城轨及地铁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建设时不得危及线路安全或存留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高铁、城轨及地铁建设方交纳合同约定的费用。

  五、强化管理和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铁、城轨及地铁等建设单位的收费行为和各电信运营企业的监管,要加强对我省高铁、城轨及地铁内等通信基础设施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重点对高铁、城轨及地铁等建设方只收费不服务、凭借区域性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高额收费或对交易相对人进行价格歧视等行为,以及电信运营企业协议划分市场、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高铁、城轨及地铁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建设方支持和配合通信运营企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高铁、城轨及地铁等沿线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要及时制止。

  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按要求和标准为高铁、城轨及地铁沿线建设通信基础网络,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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