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8〕644号
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粤财会函〔2017〕54号)收悉。鉴于2017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已全面实施无纸化考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包括考试费和考务费。其中:考务费按照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会评〔2017〕1号)规定,每人每科均为6元;考试费每人每科均为69元。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
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省财政厅请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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