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申请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统函〔2017〕237号)悉。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其中:考务费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1号)规定执行,初级每人每科15元,中级每人每科13元;考试费标准初级和中级均为每人每科50元。
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均为两科。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广东省统计局须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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