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1624号
佛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实行优惠政策的请示》(佛发改收〔201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现有排污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实行试点优惠。具体价格优惠政策是: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内,现有排污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按省定标准(见粤发改价格〔2016〕626号文)的50%、70%、90%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按照省定标准(见粤发改价格〔2016〕626号文)全额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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