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食药监食市函〔2014〕292号)收悉。2003年,原省物价局以《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429号)函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收取酒类从业人员培训费,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现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已划入你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和粤价函〔2013〕429号文,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酒类从业人员培训继续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本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4月27日,请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我委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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