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22〕442号
省教育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梳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公布并调整规范全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步废止(详见附件2)。其中,根据教育考试改革情况,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考术科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的收费标准和分类进行了调整,其他收费标准基本保持不变。
二、教育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等。
三、本通知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地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废止的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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